【逃犯條例】回歸以來移交104人予外地 港以人道等理由拒絕6宗移交申請
發布時間: 2019/06/03 18:55
最後更新: 2019/06/03 19:55
保安局指回歸以來,曾移交104人予外地;除台灣殺人案,有4宗因無個案移交協議未處理;有6宗案件不論有否簽署協議,因人道理由、不符雙重犯罪原則等原因而被港府拒絕。
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續指,港府因沒有簽署長期協議安排,而拒絕的外國請求共有9宗案件。他指,由1997年回歸至去年年底,本港與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協議安排後,曾移交104人,以美國、澳洲及英國為首三位,分別有68、10和8人;英國、加拿大及南韓亦屬移交數目多的國家;涉及毒品販毒、欺詐、搶劫、盜竊、誤殺、強姦、性侵犯和洗黑錢等嚴重罪行的罪犯。
自由黨易志明關注,過去有沒有個案被指不公義而被上訴推翻,如無可否概括為「過去22年機制運作良好,絕無怨案」。
李家超指出,在2013年曾有案件進入考慮是否交付拘押階段時,因法庭認為證據不足,而即時釋放相關人士,最後政府未能再追究。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補充指,過去曾有兩宗案件,就特首發出移交令後提出司法覆核。
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張華峰擔心,如有港人為內地上市公司核數,過程盡責審查文件,但後來發現帳目有誤,甚至涉及偽造假賑,該名人士會否誤墮法網。
林美秀解釋指,有關罪行需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,否則不作移交。如請求方向香港提出請求,需要考慮兩方面︰一、請求方所指稱的犯罪行為,是否在港同時構成犯罪,而偽造帳目在港屬犯罪;二、根據香港證據法例考慮其證據,視乎有沒有直接證據證明。